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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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人防车位
内容: 买房时开发商宣称买房送车位,最后交房后给我们一个车位使用协议,就是同意我们用无产权的车位,使用年限与房子使用年限一致,就是70年,后来我才知道是人防车位。但现在物业说,只给用3年,说开发商无权处理无产权车位,要用得交租赁费,等于我们和开发商签的协议无效。物业说的是否有道理?开发商是否存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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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您好:感谢您关注人民防空,您反映的问题我们收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因此,全体业主平等享有人防工程停车位使用权。一些地方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保证每户业主享有平等的机会取得车位使用权。不可以因部分人长期占用而侵害其他人的使用权利。在有条件的前提下,没有车或者暂时没有取得停车机会的业主,可以通过分享人防停车收益的形式,实现自己的权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确定了人防工程有偿使用原则,最大程度实现人防工程停车位的使用价值。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批准作为停车位使用的,原则上应当参照公共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定价,业主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缴纳的人防工程停车费或者租金,按照规定用于人防工程维护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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