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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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试用期第二天结束被店长微信告知以不合适理由不录用
内容: 一开始说实习期给工资,现在第二天下班结束微信发给我们说我们不合适,让我们找别的工作,不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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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感谢您通过连云港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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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