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38/2019-00130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25 |
文号: | 连人社发〔2019〕18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同意连云港市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批复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连人社发〔2019〕181号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连云港市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批复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连云港市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人社复〔2019〕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0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在现有补差金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08%;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317元标准执行。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5日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9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