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938/2024-00017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2 |
| 文号: | 连人社发〔2024〕10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最高发放标准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5号)相关要求,根据《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连人社发〔2024〕6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高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中“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市区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260元/月,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和赣榆区月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月。
二、新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请按要求调整本地失业保险金最高发放标准。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