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938/2022-00104 | 信息分类: | 其他/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3 |
| 文号: | 连人社发〔2022〕88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41406号提案的答复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王志坚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落实职工病假期间工资保障的提案》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征询了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分局、市司法局的意见,现向您答复如下:
一、职工病假待遇现行法律规定
职工医疗期及期间工资待遇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一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二是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三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通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70元)。
二、我市保障职工病假待遇工作概况
(一)实施多项举措,维护职工病假权益。市人社部门通过指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发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本完善工资制度建设,合理确定本单位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劳动监察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企业保障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及医疗期的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根据有关线索检查企业职工参保情况等维护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权益。此外,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劳动者可通过12333人社服务热线及劳动维权中心对侵害职工病假待遇权益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开展普法宣传,增强职工维权意识。市人社局通过局官网、公众号等线上媒体积极对职工病假待遇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宣传解读,参与企业合规用工“云”讲堂活动,积极向企业及劳动者普及病假工资待遇法律规定。全市工会先后建立微博、微信和“连工惠”客户端等在线普法平台15个,建立普法、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站、点)100多家,成立260余人的线上线下法律援助服务志愿者队伍。市司法局与市人社局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在市劳动仲裁院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专门人员通过派驻的形式开展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和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三)推广商业保险,健全职工医保体系。市银保监部门积极引导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商业保险,并鼓励企业参保职工大病保险,全面保障职工患病期间待遇。2020年6月,市银保监部门联合市医保等部门指导辖内保险公司推出城市定制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连惠保”,已累计承保人次45.5万人次,形成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截至2020年末,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参保人数共计422.76万人,参保率达94.58%,总保费金额2.94亿元,2020年全年赔付人次11.12万人次,同比增长40.89%。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市各职能部门将继续做好职工病假期间权益保障工作。一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劳动违法行为。对于未足额支付职工病假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等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以发放风险告知函、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限期不改正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二是提高集体协商质效,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市人社局将会同市总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相关活动,利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明确各企业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健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帮助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三是推广发展商业保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市银保监局将继续鼓励保险公司积极经办基本医保、承办大病保险,合理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开展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促进涵盖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四是提升普法宣传效果,增强职工维权意识。人社、工会、司法等部门将充分重视代表提出的提案建议,开展方式灵活、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向企业及劳动者普及病假工资待遇法律规定,督促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3日
联 系 人:高山
联系电话:85685995
抄 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