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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10-09 15:01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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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17025792_0《连云港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_3_proc.jpg

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11〕3号),对连云港市51家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进行实地调研,对工作站管理人员以及博士后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征集汇总,同时邀请专家开展政策修订座谈会,并向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博士后工作实际,健全完善了《连云港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规范资助奖励类型。我们将资助奖励类型由原来的3类增加到了5类,即博士后科研资助、博士后生活补贴、新建工作站(创新基地)奖励、综合评估奖励、省级示范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奖励5个项目,有效扩大了受益面。科研资助项目由原来的两档调整为三档,将原博士后进站奖励调整为生活补贴资助,新增了国家省市综合评估奖励和省级示范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奖励,激励大家向更高的平台争取荣誉。

二是提高资助奖励标准。我们把科研项目资助最高标准从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生活补贴最高标准从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6万元,新建工作站(创新基地)奖励资助最高标准20万,国家、省、市评估优秀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省示范工作站(创新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是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我们扩大了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给予博士后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博士后生活补贴中80%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生活补助,设站单位按规定申领资助后,全额拨付博士后;20%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公用,按实际支出进行使用,设站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