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38/2017-00043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02-22 |
文号: | 连人社规〔2017〕2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连人社规〔2017〕2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康复权益,现将《连云港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2日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7年2月22日印发
连云港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和促进全市工伤康复工作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二级及以上康复专科医疗机构条件或三级医疗机构资质。
第三条 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
第四条 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开展工伤康复服务。
第五条 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一)医院领导要有人分管工伤康复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工伤康复服务的检查和监督,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政策培训。
(二)制定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制度,主要包括工伤职工住院、用药管理制度,特殊治疗、转诊和转院审批制度,举报和投诉制度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住院标准。
(三)建立工伤康复住院收费明细制度,实行日清单和报表制度。其中,门诊处方至少要保存1年。
(四)建立工伤康复医疗业务规范,包括康复技术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康复医疗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以及常见神经、骨科、烧伤康复诊疗常规。
(五)建立工伤康复医疗业务、信息资料档案库,保存完整。
(六)定期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康复业务动态数据。
第六条 符合申报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基本条件和标准的医疗机构,向市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级别资格证》和《年审合格证》;
(二)医疗机构制订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现状、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康复场地、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与器材配备现状以及长远计划的书面报告;
(五)工伤保险行政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市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抽调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进行现场复核,并结合复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八条 评估通过的拟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协商签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纳入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第九条 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终止定点协议,并报市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备案。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参保对象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扩大工伤康复项目或延长康复周期的;
(四)不认真履行服务协议,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利用弄虚作假等各种手段非法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恢复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暂停协议期满前10个工作日提交恢复协议管理申请报告,说明违规行为改正情况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市工伤保险行政机构组织复核;
(三)经复核确认违规行为已改正的,可恢复协议管理。
暂停协议期满未申请恢复协议的,视为终止定点协议。
被终止定点协议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连云港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汇总表
|
执业许可证号: |
执业地址: |
邮编: |
法人: |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
康复医学科配置 |
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结构 |
科室名称:□康复科;□理疗科 康复病床数: 张 科室面积:病房区 ㎡ 治疗区 ㎡ |
科室总人数: 人 其中:医生人数 ,护士人数 ,治疗师人数 ,工程技术人数 职称结构: 高级 人,中级 人,初级 人 硕士 人,博士 人 |
专科治疗设置(已有者打√): |
基本康复业务情况: |
功能评定室;理 疗 室; 运动治疗室;作业治疗室; 语言治疗室;心理治疗室; 康复支具室;针灸治疗室; 推拿治疗室;工娱治疗室; 音乐治疗室;其他 |
月门诊人次: 月治疗人次: 年住院人次: 人均月住院费: |
已开展治疗项目(已有者打√) |
主要康复病种(已有者打√): |
理疗;运动;作业;语言;心理;工程;针灸;推拿;娱疗;音疗;其他 |
神经康复;骨科康复;烧伤康复;老年康复;心肺康复;其他: |
评审得分: 科室设置 分;人员配备 分;诊疗场地 分;器材与设备 分; 诊疗项目 分;业务管理 分;诊疗质量 分;评审总分 |
评估组成员签字:组长 、 、 年 月 日 |
附件2
连云港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综合评分表
|
分值 |
记分办法 |
得分 |
一、科室设置(20分) |
20 |
1.病床设置 |
10 |
达到50张记10分;每超过5张加1分,最多加2分 |
2.康复评定室 |
1.5 |
单独设立记1.5分 |
3.理疗室 |
1.5 |
单独设立记1.5分 |
4.运动治疗室 |
1.5 |
单独设立记1.5分 |
5.作业治疗室 |
1.5 |
单独设立记1.5分 |
6.语言治疗室 |
1 |
单独设立记1分 |
7.康复支具室 |
1 |
单独设立记1分 |
8.心理治疗室(单设或共用) |
1 |
设有记1分,未设记0分 |
9.中医康复室(单设或共用) |
1 |
设有记1分,未设记0分 |
二、人员配备(20分) |
20 |
1.治疗师 |
10 |
达到20名记10分;每超过1名加0.5分,最多加2分 |
2.康复医师 |
8 |
达到10名记8分;每超过1名加1分,最多加2分 |
3.康复工程技师 |
2 |
有专职康复工程技师记2分,无则计0分 |
4.学历附加分 |
硕士学历每人加0.25分,最多加1分;博士学历每人加0.5分,最多加1分 |
三、治疗场地(10分) |
10 |
1.康复治疗业务用房面积要求≥800㎡ |
5 |
达到800㎡记5分;每超过100㎡加1分,最多加2分 |
2.康复科要求设在易于功能障碍患者方便抵离的院内处所,住院、门诊部距离>500m者要分设。 |
2 |
完全达到要求记2分; 部分达到要求记1分; 达不到要求记0分 |
3.康复科建筑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
3 |
全部达标记3分; 每缺一项扣1分; 扣分≥3分记0分 |
⑴体现无障碍设计:门道能过轮椅 |
⑵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 |
⑶通风良好,有温、湿度调节装置 |
⑷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患者心理 |
四、设备与器材(10分) |
10 |
1.运动治疗 |
3 |
全部达标记3分; 1-6项每缺一项扣0.5分,7-10项每缺一项扣0.2分; 扣分≥3分记0分。 |
⑴功能牵引网架 |
⑵功率自行车 |
⑶多功能关节被动训练器 |
⑷电动站立床 |
⑸训练用扶梯 |
⑹运动平板仪 |
⑺减重训练系统 |
⑻平衡检测训练系统 |
⑼等速训练系统 |
⑽步态分析系统 |
2.理疗 |
2 |
全部达标得2分; 每缺一项扣0.5分; 扣分≥2分记0分 |
⑴超声波治疗机 |
⑵电热按摩治疗机 |
⑶紫外线治疗机 |
⑷蜡疗设备 |
⑸制冰设备 |
3.作业治疗 |
2 |
全部达标得2分; 1-5项每缺一项扣0.5分,6-7项每缺一项扣0.1分; 扣分≥2分记0分 |
⑴磨沙训练台 |
⑵拼板、积木、橡皮泥 |
⑶编织用具 |
⑷木工、金工用具 |
⑸ADL训练成套设施 |
⑹电脑辅助认知训练系统 |
⑺电脑上肢评定训练系统 |
4.功能测评 |
1 |
全部达标记1分; 每缺一项扣0.5分 |
⑴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测评设备 |
⑵电生理检查设备 |
5.言语治疗 |
1 |
全部达标记1分; 1-3项每缺一项扣0.5分, 4-5项每缺一项扣0.25分; 扣分≥1分记0分 |
⑴言语治疗机 |
⑵语言测评和治疗成套用具 |
⑶非语言交流板 |
⑷吞咽训练仪 |
⑸电脑语言检测训练系统 |
6.心理治疗 |
0.5 |
全部达标记0.5分, 部分达标记0.25分 |
常用的心理测验量表及用具 |
7.康复工程 |
0.5 |
全部达标记0.5分, 部分达标记0.25分 |
制作临床常用的矫形器的设备、器材、材料 |
五、诊疗项目(20分) |
20 |
1.功能评价 |
3 |
全部达标记3分; 1-4项每缺一项扣1分,5-6项每缺一项扣0.5分; 扣分≥3分记0分 |
⑴电生理诊断 |
⑵感觉功能测评 |
⑶偏瘫综合功能评价 |
⑷脊髓损伤综合评价 |
⑸规范化心理测验 |
⑹心肺功能测评 |
⑺语言功能评测 |
2.运动治疗 |
4 |
全部达标记4分; 每缺一项扣0.5分; 扣分≥4分记0分 |
⑴医疗体操 |
⑵神经发育疗法 |
⑶关节松动术 |
⑷肌力训练 |
⑸步态训练 |
⑹牵伸技术 |
⑺平衡训练 |
⑻CPM |
3.理疗 |
3 |
全部达标记3分, 每缺一项扣1分; 缺3项以上不得分 |
⑴低中频电疗法 |
⑵高频电疗法 |
⑶光疗法 |
⑷磁疗法 |
⑸传导热疗法 |
⑹声疗法 |
4.作业治疗 |
4 |
全部达标记4分; 1-3项每缺一项扣1分,4-6项每缺一项扣0.5分; 扣分≥4分记0分 |
⑴ADL能力训练 |
⑵手功能训练 |
⑶工艺疗法 |
⑷矫形治疗 |
⑸认知功能训练 |
⑹辅助器具使用训练 |
5.言语治疗 |
2 |
全部达标记2分, 缺第1项扣1分; 2-3项每缺一项扣0.5分 |
⑴常见失语症治疗 |
⑵构音障碍治疗 |
⑶吞咽障碍治疗 |
6.心理治疗 |
2 |
规范开展记2分,部分开展记1分 |
开展心理疏导、行为治疗,认知治疗等 |
7.康复工程 |
2 |
全部达标记2分, 每缺1项扣1分 |
⑴常用矫形器制作 |
⑵常用假肢制作 |
六、业务管理(10分) |
10 |
全部达标记10分; 1-3项每缺一项扣2分,4-6项每缺一项扣1分; 扣分≥10分记0分 |
1.建立由院领导参加的工伤康复管理小组 |
2.制定并实施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
3.制定并实施康复业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
4.制定科室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5.业务、信息资料规范管理,保存完整 |
6.建立继续教育制度,全科技术人员均接受康复培训 |
七、诊疗质量(10分) |
10 |
1.需要门诊康复诊疗的患者能及时得到康复服务 |
5 |
全部达标记5分; 每缺一项扣1分 |
2.与相关临床科室建立康复协作关系,康复科技术人员能深入临床参与早期康复治疗 |
3.为当地社区提供康复转诊、培训、技术指导服务 |
4.深入患者家庭开展上门康复诊疗服务 |
5.康复设备、器材维护良好,完好率90% |
6.康复诊疗水平达到以下指标 |
5 |
全部达标记5分; 每有一项未达标扣1分; 扣分≥5分记0分 |
⑴康复有效率≥90% |
⑵患者满意率≥90% |
⑶康复处方合格率≥98% |
⑷康复病历及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
⑸年技术差错率≤1% |
⑹年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率为0 |
标准分值 |
100 |
实际得分合计 |
注:1、该综合评分表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总分110分。
2、综合评分表共由七个部分组成,各部分基础分值如下:
|
人员配备20分 |
诊疗场地10分 |
器材与设备10分 |
诊疗项目20分 |
业务管理10分 |
诊疗质量10分 |
标准总分 100分 |
3、康复病床数量、康复治疗业务用房面积和康复医师、治疗师人数未达到《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者,请注明实际数,暂不计分。
4、综合评分(不含加分)≥90分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