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938/2018-00131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8-07-20 |
| 文号: | 连人社发〔2018〕230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连人社发〔2018〕230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本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连云港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局行政执法领 | ||
| 时效: | 有效 | ||
连人社发〔2018〕230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本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连云港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局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0日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主流媒体和法定方式,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依法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行政执法信息均应公开,具体包括:
(一)事前公开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及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等信息;
2.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
3.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4.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5.抽查清单。包括双随机抽查清单、方式;
6.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7.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8.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
9.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它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示内容
1、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须佩带或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服务大厅窗口应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收费清单、监督检查、投诉举报途径等。
(三)事后公开内容
1.本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开“双随机”清单所涉事项的抽查结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它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遵循“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具体公示工作由各执法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局法规处负责监督指导,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本局执法信息通过全市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除前款规定的公示方式以外,本局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还可以采用发布公告、印制公示服务卡、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等辅助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也可采取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八条 本局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更新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局公示的执法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十条 当事人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 本局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依法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阶段和现场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本局执法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通知等予以记录。
本局执法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可在办事大厅窗口及极易引起行政争议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 本局执法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依照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并进行相应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姓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等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和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当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外的,一律应当采用说理式执法文书格式,充分说明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本局各执法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局各执法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涉及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决定。
第四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六)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九)拟从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论证、评估的,应当提交论证、评估材料;
(七)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及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执法程序合法性情况;
(四)调查取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取证的情况;
(六)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的,由法制机构出具书面告知并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几项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是否存在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
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涉及自由裁量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认定的当事人是否准确;
是否告知或正确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利;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书写是否符合规范;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审查涉嫌犯罪移送是否符合移送标准;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机构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或重新调查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