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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享诉连云港交控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裁决书

2019-06-13 15:36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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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202

申请人李享

委托代理人李大胜,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交控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经济开发区香海湖路22号昊海大厦101002室。

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淑远,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申请人李享诉被申请人连云港交控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大胜、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董淑远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7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场部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期限为20181019日起至20191018日止的劳动合同。20193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私盖公章及旷工3天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现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单方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事实;

2.年休假申请表,证明申请人年休假系经过被申请人批准的事实;

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资情况。

被申请人辩称:2019211日,申请人持盖有市场部、综合办公室印章的请假表到分管领导处办理请假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申请人报总经理签批,经总经理核实,由于印章保管人员对加盖公章不知情,故对申请人请假未予批准。同时,总经理对分管领导未经核实即签字的行为进行了口头批评。以上事实,有谈话录音予以证实。分管领导告知申请人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即211日请假表中分管领导签字并不是真实意思表达,也未获总经理审批,该请假审批表当日即被收回。212日,申请人再次提交请假审批表,言明“因要出国去日本旅游,需请假共计4天,”未获被申请人批准,申请人于2019215日下午、218日至20日未上班。申请人请假未获批准,在被申请人对其擅用公章进行批评教育后仍然不顾被申请人的用工制度,连续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20192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年休假申请表,证明申请人在2019211日休假申请表未获批的情况下,申请人再次提出休假申请,申请休假4天,事由为出国旅游,该审批亦未获批准;

2.用工管理制度、印章与证件管理办法及20181225日关于制定用工、用章、财务等制度征求职工意见讨论会会议签到簿,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3.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网站公示截图,证明相关规章制度已公示;

4.微信群会议通知截图、2019215日会议签到簿及20192月被申请人考勤记录表,证明申请人的旷工事实;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分管领导谈话录音,证明申请人加盖公章未经同意,属于擅自使用公章;分管领导签字是受申请人蒙骗,因及时发现,被申请人最终对申请人的请假没有批准;

6.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7.20181210日申请人休假申请表,证明该申请表有公司总经理签批,申请人对请假三天以上需要总经理签批的规章制度是知悉的;

8.证人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使用公章是属于擅自使用。

本委依职权要求被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向本委提供:1.被申请人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送达工会的证明材料;2. 201812月的考勤记录表。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休假申请表未经总经理签批,即申请人的请假未获被申请人批准,且该申请表虽为年休假申请表,但申请事项为事假,申请表中两枚公章未按被申请人的用章制度予以加盖,分管领导的签字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签署。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在2019211日请假获批的基础上,分管领导要求申请人将请假原因写的更详细,故该申请表不是再次请假。对证据2的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相关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另外规章制度只在首页加盖公章,并不能证明该证据内容系当时制定;关于会议签到簿,申请人是职工之一,但并不知晓该会议讨论内容,不能说明其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进行讨论的,且该证据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不能证明规章制度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查阅相关规章制度的方法和途径,无上传网页的时间,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并告知了申请人。对证据4的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会议签到簿显示申请人未参会,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旷工。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录音中并没有说明申请人是擅自使用公章,也没有说明分管领导是被蒙骗的事实。对证据6中通知工会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工会并没有对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提出工会意见,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将该份函送达到了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由于被申请人系单方解除,应当将解除的事由事先征求工会意见,但其没有通知到工会的证据及工会回复的证据,故被申请人的解除系违法解除。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并没有证据表明请假三天需要总经理批复。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作为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出庭接受质询,证人未出庭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两证人系被申请人的职工,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能说明申请人系擅自使用公章。对被申请人庭后补充提交的通知工会函及2019412EMS快递单、考勤记录表,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未表示异议,但认为通知工会函的被通知的主体及流程错误,不产生法律效力;EMS快递单不能证明寄送的是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通知函;201812月的考勤记录表可反映出被申请人所述的民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考勤记录表显示有41名员工,而参会人员仅十余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57及证据6中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2、证据4中的会议签到簿,申请人虽否认其真实性,但并无相反证据证明签到簿所记载的会议未召开,且证据4中的会议签到簿有当天的微信群会议通知予以佐证,对该两份会议签到簿的真实性,本委予以认定。本委当庭打开被申请人公司网页,有相关规章制度的公示页面,故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本委予以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用工管理制度、印章与证件管理办法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会议讨论并征求职工意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本委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规章制度予以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201812月及20192月考勤记录表,与申请人所述的工作时间及年休假申请表上的请假时间吻合,且并无不合理之处,本委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中的通知工会函与及庭后提交的通知工会函一致,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对该通知工会函及2019412日的EMS快递单的真实性并未否认,本委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对该证据本委不予认定。

本委查明,申请人201710月入职被申请人处,201812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81210日,申请人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该次请假申请表经人事部签字盖综合办公室章、分管领导签字、总经理签批。被申请人20181225日召开职工会议,会议主题为“关于制定用工、用章、财务等制度征求职工意见及讨论会”,会议应到15人,实到13人,申请人未参加,该次会议决定相关制度于20181226日起实施,随后,被申请人将《用工管理制度》、《印章和证件管理办法》在其网站予以公示。《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员工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按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上班者视为旷工;第二十二条规定旷工为严重违纪,累计旷工3天,扣除当月绩效并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第七章批假权限中规定,员工请假3天及以上由分管副总批准后报总经理签批。2019211日,申请人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3天(2019218日至该月20日),请假申请表的所属部门及人事部意见栏分别加盖了市场部、综合办公室公章,两部门无人员签字,分管领导意见栏有申请人的分管领导周丽签字,公司领导意见栏无签字。申请人庭审中自述20192月之前没有所谓的盖章需要找领导审批的程序,其可以直接盖公章,之后公章交专人保管,盖章需找保管人。申请人称盖章没有按流程走,是其盖完章后找领导批示。2019213日,被申请人的分管副总周丽找申请人谈话,大意为周丽对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申请人承认错误,并希望给其重新开始的机会。谈话中周丽提到:“公章使用审批流程春节前专门在群里发通知,你视为不见。这件事,之前以为办公室走完流程,我才签字。既然匡总说了,我也是被你牵连着管理失职并被当面批评。”申请人2019213日再次填写请假申请表,理由为“因要出国去日本旅游”,请假4天,时间为2019215日至该月20日(期间含周末2天),该申请表无任何签字盖章。申请人称是被申请人对其第一次请假批准后应领导要求写详细一些才写的第二张请假申请表。2019215日,被申请人在微信群中通知当天下午开会,申请人未参会,但当天上午及下午均有申请人的打卡考勤记录。2019218日至当月20日,申请人未出勤。2019218日,被申请人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通知其上一级公司工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理由。因无将该函送达工会的相关材料,本委庭审时要求被申请人庭后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送达工会的证据。被申请人于2019412日通过EMS向连云港市总工会邮寄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并将EMS快递单提交本委。经网络查询,该函已被签收。2019222日,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申请人私盖公章及旷工3天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被申请人与其他公司共用考勤机,考勤记录表中标注“智慧公司”的为被申请人员工,有该标注的共13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所举书证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所填写请假申请表虽名为“年休假申请表”,但申请人请假事由并非年休假,对申请人所称其为申请休年休假,本委不予采信。申请人于201812月履行其请假5天的审批手续时,最终由总经理签批同意,因此,申请人知晓其应履行的请假审批流程,而申请人2019211日的请假申请表并无总经理的签批,对被申请人关于该请假申请表未获批准的辩称意见,本委予以采信。结合申请人与其分管领导周丽的谈话录音及申请人的庭审自述,对被申请人辩称的公章保管员对请假申请表上盖章一事不知情、申请人擅自使用公章,本委予以采信。因申请人前后两次所写的请假事由及天数均不一致,对于其关于第一次请假批准后应领导要求详细书写请假事由才填写第二张请假申请表的主张,本委不予采信。申请人2019215日未参加被申请人召开的会议,但考勤记录表中有其上午和下午的打卡记录,对被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人该日下午的半天旷工,本委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结合本委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及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召开了职工会议征求意见并讨论,虽然包括申请人在内的2人未参加会议,但并不能否定被申请人制定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的事实。被申请人的《用工管理制度》、《印章和证件管理办法》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被申请人的网站进行了公示,对申请人应当具有约束力。申请人请假未经批准而未上班,已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中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工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被申请人在庭审后、本裁决作出前,已经补正了告知工会的程序。申请人对补正的通知工会函即EMS快递单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通知的主体错误,本委认为虽通知工会函的抬头为被申请人的上级公司工会,但实际补正寄送的通知对象为连云港市总工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通知的主体并无不妥。同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寄送的是否为解除申请人的通知工会函存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委对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程序予以确认。

综上,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关于继续履行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员:刘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员:韩东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