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仲裁公告

杨慧诉青岛啤酒(连云港)销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裁决书(终局)

2019-07-05 09:46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276-1号

申请人杨慧

委托代理人韩振亚,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56-3幢二单元302室,系申请人丈夫。

被申请人青岛啤酒(连云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连云港市海州区铁西路118号(西大岭)。

法定代表人蔡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进洲,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

申请人杨慧诉被申请人青岛啤酒(连云港)销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慧及委托代理人韩振亚,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进洲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681日至2019417日期间,被申请人强制要求申请人每周六上全天班,共计97个周六上班,该期间加班工资应为39049.74元(4378元÷21.75天×97天×200%,申请人还在哺乳期)。由于被申请人长期未支付申请人周六加班工资,导致申请人被迫辞职。申请人2013813日至2019417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共计58个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6268元(4378×6月)。现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81日至2019417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39049.74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6268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移交、社保关系转移及出具离职证明。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工资简表,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收入情况。

2.青岛啤酒HR员工自助查询系统截图,证明申请人的年度目标收入及年度固定收入。

3.连云港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证明申请人的社保缴纳情况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4.钉钉考勤,证明申请人周六在公司加班。

5.与徐志才(连云港大区经理)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证明(1)申请人与领导徐志才就周末加班情况进行交涉,申请人向其索要加班费被拒绝;(2)被申请人要求连云港大区所有人在周六加班,申请人确实存在周六加班。

6.辞职信、顺丰面单及运单查询记录,证明(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辞职信,辞职信注明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支付周六加班费被迫辞职;(2)申请人依据辞职信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经济补偿、加班费。

7.青岛啤酒HR员工自助查询系统截图,证明申请人在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基本工资均是1805.33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关于周六加班。被申请人的有关工作考勤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没有规定周六上班,也没有因为有关人员周六是否上班进行过有关的处罚和奖励,每个员工根据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确定在周六是否到公司进行工作,周六的工作由工作人员自己安排,同时,根据仲裁有关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申请人要求从2016年8月计算有关周六加班工资问题,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该得到支持。二、因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辞职申请,被申请人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来计算,经被申请人统计,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02元。三、有关申请人要求的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及档案关系转移等事项,被申请人已在办理中,且对申请人2019年4月1日至17日的工资将于近几天发放。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江苏青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管理规定之考勤管理规定,证明(1)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没有周六上班的规定;(2)考勤规定中对需要加班和调休等事项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规范。经查询,江苏青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的系统中没有被申请人处周六加班的备案和加班申请。

2.申请人的休假申请表和网上审批流程截图,证明申请人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休产假。

3.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考勤表(有申请人签名),证明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申请人的考勤详细记录,与申请人统计的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周六签到天数一致。

本委依职权要求被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向本委提供工资表,被申请人庭后提交了201712月至20194月的工资明细表以及20171月至20193月的工资汇总表。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中载明的数据无异议,但认为是申请人单方查询相关资料而制作,不属于本案的书面证据;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截图中固定收入、目标奖金、目标收入的数据只是劳资部门计算每个月应发和实发工资使用,不是实际发放数额;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无关联性;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只能证明申请人在有关周六早上有签到,不能证明该签到系被申请人强制要求周六上班;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表示录音中徐志才表明公司不存在支付周六加班工资的先例。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申请人声称周六被迫加班,以及因周六加班被迫辞职的事实不存在;证据7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制作主体是江苏青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且申请人并未收到这样的考勤管理制度,申请人所在的连云港大区也不是按照该制度执行,而是口头要求所有员工周六正常上班不少于8小时;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周六没有要求员工上班的观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庭后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证据7与被申请人庭后提供的证据所对应月份能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委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因该证据的制作主体与本案无关,且被申请人也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执行该制作主体的相关规定、及申请人已经学习知晓该证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定,对证据23及庭后举证的工资表、工资汇总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委查明:申请人2013年8月13日入职三得利王子啤酒(连云港)销售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前任该公司销售专员。因王子啤酒被青岛啤酒收购,三得利王子啤酒(连云港)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被申请人现名称,申请人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在被申请人处任市场督导一职。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月度奖金、工资扣罚、加班工资、其他工资等组成,申请人能够通过HR系统自由查询工资组成及数额等情况。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3871元。20184月、10月至20193月,申请人的应发工资合计26578.61元申请人2018年5月2日至9月21日休产假,该期间领取生育津贴29912.12元被申请人计发申请人2018年5月至9月应发工资及奖金为4240.83元。申请人2019417日向被申请人寄送辞职信,辞职信的大意为被申请人长期强迫申请人周六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因提出给付加班费要求被领导拒绝,故即日不得不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尽快办理退职手续。被申请人处包含申请人在内的所有员工每周出勤6天,每天出勤8小时,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7日,申请人周六出勤24天,被申请人未安排补休,工资表中对应月份的加班工资均为0元。

另查明,申请人2019年4月19日至本委申请劳动仲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本案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周六出勤系其自愿行为,非公司安排,然而被申请人未能对所有员工周六均出勤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周六的出勤为自愿行为,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即申请人休息日加班一天的事实成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已按月支付申请人工资,且申请人有权通过被申请人的HR系统查阅工资,即说明申请人对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已明知,故被申请人未发放加班工资的行为属拒付劳动报酬性质,应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故本委对被申请人就此提出的时效抗辩予以采信。结合申请人的离职时间和申请仲裁时间,申请人主张的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18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再审查。申请人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存在24个周六加班,被申请人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而申请人每月的工资数额又不固定,鉴于申请人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反映其正常工资水平,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申请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以其时效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871元予以确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8542.9元(3871元/月÷21.75天×24天×200%)。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青岛啤酒(连云港)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慧加班工资854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周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