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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诉中望金服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争议案裁决书(非终局)

2019-08-29 09:44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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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472-2号

申请人李娟

被申请人中望金服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号4层东区4001至4003。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该公司法务合规副总监。

委托代理人顾晶,该公司区域客服经理。

案由: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争议

申请人李娟诉被申请人中望金服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公司)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将独任审理变更为组庭审理。申请人李娟,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丹丹、顾晶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中望公司的连云港客服经理,劳动期限于2019年6月13日终止。工作期间,关于公司逾期客户吴海龙父亲代偿款项被加盟商转交给城市经理潘浩事件,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对此事进行任何形式风险上报、申请人在明知客户款项已被前员工挪用的情况下知情不报等不成立,事实是在客户逾期后,申请人已在公司催收系统及时并多次添加催记进行风险上报,而公司未对申请人的上报进行任何关注;前员工潘浩在收取客户款项之前,已向公司上层领导请示汇报过且征得领导同意,即公司早已知道此事,且潘浩当时为申请人的直属上级领导,在潘浩2018年因公司原因匆忙离职时,公司上层未要求潘浩对该款项进行任何交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为公司创造效益,而在合同期满将要续签时,被申请人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申请人续签合同,且拒不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合同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存在变相要求公司员工不计回报加班,需补偿申请人3年加班费共计119828.16元。现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7598.9元。2.赔偿申请人加班工资119828.16元。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劳动合同、工作邀约函各一份,证明(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建立劳动关系,岗位为连云港客服经理,直接上级为城市经理潘浩;(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19年6月13日终止,每月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正常工作时间为早9:00-晚18:00。

二、工资明细截图、卡号为6214835182874543手机银行查询记录,证明申请人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的税前月均工资为12532.96元,实发月均工资为10642.88元。

三、链融系统截图,证明申请人已就客户吴海龙事件在系统中及时并多次进行催记记录风险反馈。

四、邮件截图、打卡记录、加班短信及通话记录,证明(1)被申请人存在变相要求员工无偿加班的事实;(2)申请人有长期加班的事实。

五、惩戒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通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六、邮件(贷后管理中发生收费行为处理方式),证明被申请人明确要求在提醒/催收过程中如发现客户被收费问题,服务中心催收人员需如实在催收记录中反馈。

七、被申请人的座机号码83065080的通话记录(2019年1月至6月),证明申请人加班的事实,以此辩驳被申请人所称申请人在单位职场可能做私人事情的主张。

被申请人辩称:一、关于申请人所称事件,申请人未按规定对逾期客户吴海龙进行风险上报,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被申请人依据《服务中心操作纪律手册》的3.5严重违纪、《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4月23日对申请人做出《严重违纪惩戒单》,并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后于2019年5月6日出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表明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6月13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并由于申请人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二、申请人连续旷工2日,属于第二次严重违纪,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三、申请人要求支付其加班工资没有依据。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四节第五条关于加班认定、加班审批的规定,通过公司钉钉后台导出的申请人的考勤统计表,申请人未进行任何加班申请审批。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客户吴海龙借款协议、客户吴海龙催收记录,均为系统存档导出资料,证明申请人2017年12月知晓客户款项已被潘浩挪用的情况下知情不报,导致被申请人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而形成严重损失。

二、邮件(发布《服务中心操作纪律手册》),证明《服务中心操作纪律手册》的发布流程。

三、《服务中心操作纪律手册》,证明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四、邮件(申请人的上级领导顾晶发江苏区催收稽核日报),证明顾晶通过邮件强调:如有收费等合规问题,要及时反馈上报公司。

五、钉钉考勤打卡记录、办公大楼监控,时间均为2019年6月3日、6月4日,证明申请人在工作日上下班时间钉钉打卡,实际并没有出勤,属于弄虚作假骗取考勤记录,实为旷工2日。

六、钉钉考勤后台系统截屏(2016年6月13日至2019年4月30日),证明申请人未进行任何加班申请审批。

七、邮件附件(《员工手册》),证明(1)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申请人知情不报以及旷工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2)公司关于加班的认定和审批流程。

八、邮件(享金集团员工手册(征求意见稿)全体员工公示及意见收集、答复:享金集团员工手册(征求意见稿)、享金集团员工手册培训安排、享金集团员工手册-发布版)、《员工手册》签收单,证明《员工手册》经过征求意见、公示、发布、签收的流程,申请人应当了解并遵守。

九、惩戒单(关于吴海龙事件)、EMS底单及查询记录,证明(1)申请人知情不报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构成严重违纪;(2)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寄出惩戒单,申请人已签收。

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EMS底单及查询记录,证明(1)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6月13日期满,被申请人不再续签,由于申请人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2)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寄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申请人已签收。

十一、惩戒单(关于旷工)、EMS底单及查询记录,证明(1)申请人旷工2日构成严重违纪;(2)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寄出惩戒单,申请人已签收。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EMS底单及查询记录、顺丰底单及跟踪记录,证明(1)申请人有旷工2日的严重违纪行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EMS,2019年6月17日通过顺丰向申请人的家庭住址投递,申请人均拒收。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行双线管理,一条线是潘浩,一条线是区域经理顾晶,申请人所举证据四的邮箱截图可以看出申请人的上级为顾晶,顾晶的上级是乐会兰;证据2、5的三性无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潘浩将钱款截留的事件是2017年12月,而该证据的时间均是2019年1月后,说明申请人在整整一年多时间内没有上报;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加班需要在钉钉上提交申请,并经相关主管审批,享受加班权利,而申请人在钉钉上无任何提交加班申请的记录;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公司要求在催收记录中上报只是一种方式,申请人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均未上报;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大部分均是工作时间,并非下班时间,且无法证明申请人在工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举证据1中的客户吴海龙借款协议因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表示与本案无关联;证据1中的客户吴海龙催收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2017年12月已经知晓潘浩挪用吴海龙款项,而事实是款项挪用时间为2018年12月之后,申请人2019年1月知悉客户逾期后挪用情况,已及时安排下属将风险信息记录入系统,即申请人已经作了相应提醒及风险反馈,且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公司无法收回借款,即便无法收回也与申请人无关,因为是案外人吴海龙原因所致;证据2、3的三性不予确认,认为邮件是由乐会兰于2018年6月20日单方发送,且该文件于申请人入职后形成,申请人对内容不知情,文件未征得申请人同意,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故称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不成立;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认为上报的范围也仅是客户被收费情形,并非本案所涉情形;证据5的真实性确认,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证据5中的视频证据恰恰证明申请人正常打卡上下班,不存在旷工行为;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表示被申请人并未真正执行“加班需要经申请、审批”的制度,而事实是上级领导经常变相要求加班,申请人经常被强制加班;证据7、8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表示申请人2016年6月14日入职,当时并没有该员工手册,另外,《员工手册》编号日期是20170901,该员工手册形成过程中并未真正征询员工意见并进行修改,仅仅公示达不到民主程序标准,且强迫员工签字,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证据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为该证据恰恰证明被申请人在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违纪行为的情形下,仍然单方面出具《惩戒单》,在主观上意图恶意逼迫申请人离职;证据1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被申请人主观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证据1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存在解除基础,且惩戒单关于申请人旷工的违纪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12的三性不予确认,表示申请人不清楚内容,且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6月13日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终止的法律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意见,对申请人所举证的证据1至7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申请人所举证据1的客户吴海龙借款协议、证据2至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委不作认定;证据1的客户吴海龙催收记录、证据5至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自当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在江苏区从事客服经理,工作地点为连云港。申请人的直接上级为江苏区城市经理潘浩,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为10000元/月、浮动工资(即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每月工作任务)、业绩提成、各项补贴300元和各项福利等组成。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申请人的应发工资平均数为12461.42元。2019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做出惩戒单,惩戒事由大意为申请人未将客户款项被前员工挪用的情况进行任何风险上报,违反被申请人的作业规范和相关规定,导致被申请人的利益受损;处理意见为依据《客服与业务支持部管理手册》、《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申请人严重违纪及降职降薪处分,薪资从2019年5月1日开始,由10000元/月降为8000元/月,职位由资深客服经理降为中级客服经理,公司随时保留开除或劳动合同不续签的权利。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收悉该惩戒单。2019年5月6日,申请人收悉被申请人向其下达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该通知书大意为由于申请人在职期间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属于严重违纪,被申请人决定不再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再续签,申请人自2019年6月14日起未再出勤。2019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做出惩戒单,惩戒事由大意为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2019年6月3日、4日的考勤记录,情节严重;处理意见为根据《员工手册》和实际情况,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收悉该惩戒单。2019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该解除通知函大意为因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考勤记录,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相关内部规定,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日即2019年6月13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邮寄出该解除通知函后,申请人拒收。

2017年9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员工发送《享金集团员工手册(征求意见稿)》公示及意见收集,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连云港职场公示负责人;当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员工手册》的远程培训;当年12月8日,申请人收到享金公司《员工手册》,并声明已阅读、理解并同意该手册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执行。《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需要加班时,应事先通过“钉钉”填写《加班申请》,经直属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未办理加班申请审批的情况、其他不属于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情况等不能认定为加班。申请人在钉钉考勤系统中无加班申请、审批记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因申请人的主观过错而被解除,还是因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而终止。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向申请人告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符合法律规定,且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为事实,对于被申请人在此事实基础上,于合同期满的次日,又以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为由向其补下达合同期满之日的解除函,而申请人2019年6月14日不再出勤,被申请人已不具有任何解除的基础,故不能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目的,因此,本委对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因合同期满,被申请人不同意续签而终止的事实予以确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不支付经济补偿,但该告知内容无法律依据,应为无效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37384.26元(12461.42元/月×3月),对于申请人经济补偿请求的合理部分,本委予以支持。

对申请人的加班工资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中望金服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娟经济补偿37384.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周平

仲裁员:刘剑

仲裁员:孙长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