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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守爱诉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案裁决书

2019-08-29 10:03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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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512号

申请人江守爱

被申请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东辛农场东洋管理区67组166号。

法定代表人韦会方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江守爱诉被申请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江守爱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9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派申请人到广州江门新会瑞锋油厂调试设备,4月10日至5月17日在浙江长兴虹星镇天宏饲料厂指导设备安装。因家中有事,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现请求:支付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5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123元(庭审中变更该数额为9620元,计算方式为37天×260元/天)。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如下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儿子转账支付工资6000元。

2.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6月14日、15日)、电话通话录音(通话号码为15690736288、13812325806),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3.微信转账记录(2019年4月10日),证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向申请人支付的车票费用,以及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让申请人去浙江长兴的事实。

被申请人既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亦未提交答辩书或证据材料。

因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活动,未就申请人所举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所举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委查明:2019年4月5日,微信名为油缘.韦:13812325806的用户通过微信向申请人的儿子转账支付6000元,并在微信中表示为支付申请人工资。申请人解释其工资为260元/天,6000元为预支工资。2019年4月10日,微信名为油缘.韦:13812325806的用户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转账500元。申请人2019年6月15日通过微信向油缘.韦:13812325806用户催要工资,该用户称稍等几天;2019年6月23日通过拨打13812325806的电话催要工资。申请人称13812325806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申请人2019年3月10日至同年5月17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所举书证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供其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正当理由,未提交答辩书或证据材料,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申请人在庭审中关于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工资标准、有无签订合同情况等情况,综合本案案情,本委予以采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申请人2019年3月10日入职,同年5月17日离职,其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37天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守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6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周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