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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诉连云港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州分公司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裁决书

2019-03-18 11:09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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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13

申请人张娟

委托代理人吴文松,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州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号。

负责人刘娟

委托代理人胡刚、李蓓,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工作人员。

案由: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

申请人张娟诉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州分公司(简称保安海州分公司)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娟及委托代理人吴文松,被申请人保安海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刚、李蓓,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娟诉称:20126月,其应聘至保安海州分公司处工作,被安排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担任辅警。20127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81231日。20189月,申请人因在居住证系统中未找到某申办人的制证数据,误认为有关单位未上传数据,影响申办人及时办证受到投诉。2018119日,连云港市公安局以通报形式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为由,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对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但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决定辞退申请人的行为是正常的劳动用工行为,不属于处分或处罚行为,被申请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现请求: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410.5元〔后变更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数额仍为14410.5元(2216.81月×6.5月)〕;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被申请人保安海州分公司辩称:一、申请人主张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因其工作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单位决定于2018119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此种情形的解除,单位无须支付赔偿金。二、关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申请人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为其办理。

本委查明,20127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该日起至20146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从事辅警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予以续签,最终的合同期满日期为20181231日。争议前,申请人被安排在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人口管理大队从事辅警岗位工作。2018827日,公民赵彦福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南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该所社区民警于次日通过居住证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当月29日,该所分管副所长审核信息后,将赵彦福居住证纸质申请材料报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当月31日,该大队副大队长完成纸质材料审批,并交辅警张娟即本案申请人核对居住证系统中的制证数据。当月31日,申请人在居住证系统中未找到赵彦福的制证数据,未与新南派出所联系,未向分管领导汇报此事,赵彦福的该次居住证申报信息未获审批。2018925日,赵彦福至新南派出所询问居住证办理进度,该所发现分局未审核其申请,遂按补证流程在居住证管理系统中重新上报。2018109日,张娟在该系统中发现赵彦福该次待审核信息,遂予以审核。关于此次审核时间距离重新上报时间较长的原因,申请人解释为系“工作量太大、一时疏忽没有及时查看”1017日,就827日起两次至新南派出所均被告知居住证未办理完成而回执单注明15个工作日领取等情况,赵彦福向连云港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反映。1022日,赵彦福的该居住证制证完成,该证于当月25日送达。经市12345在线平台回访,赵彦福表示“效率太低,对处置结果不满意”。后市、区相关领导就此作出相应批示。119日,市公安局向各县分局、市局各单位就群众投诉居住证办理情况予以通报。201811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为由通知申请人于该月9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关于严重失职情形的界定,双方当事人无相关约定,被申请人亦无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予以明确。关于申请人用于计算赔偿金的月工资数额2216.81元,被申请人对该数额本身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举证的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养老保险个人月账户信息单、荣誉证书,被申请人举证的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连公传发〔2018786号文、工作提示、居住证申领呈批表及居住证历史明细查询记录、海州分局指挥室办文单、12345情况快报(2018年第79期)、情况说明(关于审批期限等口头通知张娟)、情况说明(解除劳动合同报备工会)、人口管理大队辅警岗位工作职责及警务辅助人员考核方案、警务辅助人员日常工作规范(试行)、情况说明(关于已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告知张娟),以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劳动者如出现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8831日,对于本案所涉赵彦福的居住证申请办理事宜,申请人张娟在接到纸质已审批材料后,在居住证系统中未能找到相应的制证数据,虽然未向其所属的人口管理大队汇报此事,未与申报机构联系,就此存在过错,但申报材料较长期间未有网络审核意见,申报方亦未能就此及时与审核方联系沟通,申请人的该过错行为并非导致此次信息未审核的唯一原因2018925日,新南派出所再次通过居住证管理系统上报赵彦福待审核信息,但现有证据不能反映申请人就此接到相关书面或电话等通知,申请人于109日自行发现该信息并予以审核。此次申报与审核时间相距较长,原因亦并非申请人单方造成。赵彦福两次申请办理居住证,其信息在居住证管理系统中未能得以及时审核,居住证不能及时办理,申请人固然有过错,但仅其一方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赵彦福居住证较长时间的迟延办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严重失职行为并无相关约定予以明确,被申请人处亦无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具体界定,且申请人的该日常工作中的过错行为并不能明显被认定为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程度的“严重失职”。综上,对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所称的申请人存在“严重失职”的意见,本委不予认定。关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所称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本案应依法衡量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申请人所举证的现有材料反映居住证办证人员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办证迟延情况,相关领导予以相应批示、相关单位予以相应通报,上述情形虽客观上产生相应的影响,但仍属于对办证群众反映事项的正常处理范围,并不等同于法律对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被申请人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委予以支持。赔偿金本应为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因申请人坚持按经济补偿一倍标准计算赔偿金数额,其处分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委予以认可,该赔偿金数额即为14409.272216.81月×6.5月)。

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被申请人并无异议,且该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娟赔偿金14409.27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州分公司为申请人张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员:孙长林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员: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