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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军诉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案裁决书

2019-02-22 09:50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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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17

申请人周海军

被申请人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场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红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文涛,该公司员工。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周海军诉被申请人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海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苗红伟、于文涛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025月至2018814日,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184月至2018810日,申请人因身体原因请病假,前期通过原工作的质量部请假,后期即20186月,通过人事部门请假。201886日,申请人以身体不好需服药但医院无法开具相关诊断证明为由,向人事部经理于文涛发送短信请事假一周,于文涛未明确不同意请假,也未通知应当出勤或告知申请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手续。2018813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上班并补交请假手续,人事部经理称和领导商量未在请假手续上签字。当晚,人事经理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次日至公司签收解除通知。2018814日,申请人正常出勤,当日下午,被申请人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交付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已通知人事经理请假,并于813日补交请假手续,是领导推脱不签字,被申请人不能依据申请人未补交请假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现请求:支付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4938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要求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更谈不上赔偿。20141月开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18326日至同年87日,申请人隐瞒在他处工作的事实,提供虚假病历,以多种理由骗取病假,违背了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基本诚信义务,构成旷工。201886日至10日,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请假手续,构成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以及《员工手册》中关于请假规定和5.3条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实施细则中的2.52.84.34.9条,被申请人于2018813日发通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委查明,201411日之前,申请人被劳务派遣至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岗位工作。2014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自2014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从事操作工岗位工作。申请人从2018326日起连续请休病假。被申请人于201812月初获知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开展物业服务工作。被申请人提供的名为“半山雅苑物业服务交流平台”微信群截图显示申请人休病假期间在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交流群中对业主需求进行回应并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承认该物业服务群的群主是其本人。2018427日,被申请人人事部主管于文涛短信告知申请人请了两次事假共十天已被被申请人批准,如后续无特别原因,被申请人将不再批准事假。201886日,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于文涛,因其个人有事请事假一周。次日,于文涛短信告知申请人,根据《员工手册》须本人提前一天或请假当天向上级领导提出,经批准后才可以休假,并询问申请人请事假有无特殊情况。申请人未再回复亦未前去上班。微信群截图显示,该期间申请人从事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工作。当月13日,被申请人在告知工会后对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申请人于201886日至当月10日旷工,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员工手册》中关于休假规定的7.1、7.2条和5.3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实施细则。当日,于文涛短信通知申请人次日前来签收处理决定,后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虽然申请人称其于2018813日补办了请假手续,被申请人予以否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7.1条内容为请事假的员工须提前一天或在请假的当天向上级领导提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当天请假的,须在休事假开始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在请假开始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既未通知上级也未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7.2条内容为如申请的事假未被批准,经公司通知后但该员工仍未出勤,则视为旷工。该《员工手册》5.3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实施细则中的2.5条内容为累计旷工四天(含)以上——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规)2.8条内容为请病事假的员工,在休假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既未通知上级,也未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视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规)4.3条内容为“被确认在他处兼职影响到自身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规)”,4.9条内容为“为谋取个人利益(求职、调休、请假的便利等)提供虚假证明的——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规)。被申请人于2018522日作出的通知(病、事假申请流程更新)关于事假更新内容有:事假应提前一天或当天向直接领导申请,如因特殊情况当天不能通知直接领导,须在休事假开始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如申请的事假未被批准,经公司通知后但该员工仍未出勤,旷工从公司通知日开始计算。在缺勤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既未通知直接领导也未补办请假手续视为旷工。申请人认可学习过《员工手册》,对上述规章制度均无异议。

另查明,申请人是连云港俊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连云港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病历、短信、员工手册节选、通话记录、通知,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年度职代会通过材料、动态管理表、门诊诊断证明、病历、微信群截图、工商登记网络查询资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附EMS邮递单)、告工会通知书、短信截图,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自2018326日起连续多次请休病假,被申请人虽均予以批准,但直至申请人被解除后,被申请人才知晓申请人在休病假期间为其他公司开展服务管理工作。结合申请人为两家物业公司股东的事实及某物业服务微信群所反映的内容,本委对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隐瞒在他处工作事实,骗取病假的辩称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申请人《员工手册》5.3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实施细则中4.34.9条规定,申请人在他处兼职、骗取病假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被申请人关于病假、事假申请流程更新通知中规定事假未获批准缺勤的旷工“从公司通知日开始计算”,但被申请人在2018427日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无特殊原因不能再请事假。而申请人为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在明知其无特殊原因无权再请事假的情况下,仍于当年86日短信请事假,本委认为对劳动者该违背诚信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也不应再适用被申请人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且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补办了请假手续,已构成旷工的事实,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旷工并无不妥。根据《员工手册》5.3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实施细则中2.5条的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综上,申请人未尽到诚信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员:刘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员:韩东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