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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寿昌诉连云港麦斯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裁决书

2019-04-02 17:45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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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12

申请人韩寿昌

委托代理人韩笑,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麦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沿河南路西侧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韩寿昌诉被申请人连云港麦斯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麦斯食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韩寿昌的委托代理人韩笑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麦斯食品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韩寿昌诉称:19771130日,其被连云港市商业局招录为集体单位学徒工,在市商业局主管下的连云港市饮食服务公司工作。1988630日,申请人调入连云港市交通局主管下的港务管理处工作。1992年下半年,调入麦斯食品公司。1994年,因单位不再经营,申请人只能自谋职业。现申请人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时发现劳动档案丢失,导致补缴养老保险无法得到社保部门审批。现请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从1992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麦斯食品公司既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亦未提交答辩书或证据材料。

本委查明:1992513日,麦斯食品公司经核准开业。1993326日,麦斯食品公司制作《企业职工提高起点工资和考核晋级方案申报表》,该表载明“九二年底在册职工人数4人”,所附的《企业职工考核晋级花名册》即有“韩寿昌”。关于在麦斯食品公司所从事的岗位及工作内容,申请人方庭审陈述为职工岗位、主要从事对外贸易等。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举证的身份证明、麦斯食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职工提高起点工资和考核晋级方案申报表》(附花名册)、市内职工商调表、新招工人花名册、行政介绍信、调动通知存根,以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供其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正当理由,未提交答辩书或相关证据材料,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反映1992年底其已经成为被申请人处职工,对于申请人所陈述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199210月,综合申请人的举证及被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等情况,本委予以采信。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申请人自述1994年麦斯食品公司不再经营、其自谋职业,因申请人并未提供此后劳动关系仍在双方间存续的约定证据材料,亦未提供其实际仍按被申请人安排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等劳动关系事实存续的证据材料,对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综合全案,本委仅对其请求中的199210月至199312月予以确认。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韩寿昌与被申请人连云港麦斯食品有限公司在199210月至1993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员:孙长林

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员: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