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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清诉连云港润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裁决书

2019-08-29 10:11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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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535号

申请人宋文清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敬飞,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润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东盐河路9号颐和花园小区物管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杨福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新明,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春凤,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争议

申请人宋文清诉被申请人连云港润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曦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宋文清及委托代理人徐敬飞,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于春凤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于2015年11月经人介绍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保洁员,每月工资2000元。被申请人自2017年起开始拖欠申请人工资,至2019年3月累计拖欠申请人27个月工资,共计61350元。2019年3月,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业主与被申请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申请人因此被口头辞退。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催要工资,被申请人均以合作方没有付款为由拖延。现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61350元(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工作牌、工作照片打印件,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2.欠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杨福祥于2018年2月28日书写)、欠付工资明细(2018年3月底由被申请人的经理兼会计程霞出具),证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的事实,截至2018年2月28日已拖欠14个月工资,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主张的数额过高,与事实不符,数额中均未扣除借款、欠款或已领工资。具体的工资以被申请人举证的考勤表为准。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条4张、领条1张,证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借款共计14000元。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考勤表,证明被申请人在尚未扣除申请人借款、领款、欠款等金额前欠付申请人工资数额为53400元。

3.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位和工资标准。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证据2的欠条真实性认可,认为欠条恰恰证明被申请人实行固定工资制,最终欠付的工资以考勤为准,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数额的依据;证据2的欠付工资明细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表示该证据无法确定制作主体及来源,不符合证据形式,也无被申请人的印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举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的申请人签名处确实是其本人所签,但是当时合同需要填写的内容均是空白。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意见,对申请人所举证据1及证据2中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中欠付工资明细无任何公司人员签字或加盖公司印章,且被申请人不认可,故本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被申请人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有申请人本人签名,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故本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委查明,申请人签名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月岗位工资2000元。考勤表显示,申请人出勤至2019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工资。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2017年10月2日、2018年2月14日向杨立新借得现金共计10000元;2018年4月21日向程霞借得现金共计2000元;2019年2月2日从被申请人处领得现金2000元。申请人同意从主张的工资中扣减所有借款和领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工资、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支付,总金额应为54000元,因申请人已从被申请人处借得和领得现金共计14000元,且表示同意从工资中扣减,本委予以支持,故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工资40000元(54000元-14000元)。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连云港润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文清工资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周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