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仲裁公告

徐红倩诉连云港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裁决书

2019-04-03 08:58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150

申请人徐红倩

委托代理人于德志,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武圩村六组丰收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廖志萍,该公司人事经理。

案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

申请人徐红倩诉被申请人连云港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岚宝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红倩的委托代理人于德志、被申请人岚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健、廖志萍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88月,其入职岚宝公司,月均工资为2600元。入职后,岚宝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81227日,申请人以岚宝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现请求:一、支付201812月工资2515.7元;二、支付经济补偿1257.85元。

被申请人岚宝公司辩称:一、关于工资,申请人已向海州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且该部门于201912日已先于贵委受理并已处理此案。二、关于经济补偿,申请人每月已签字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责任不在被申请人,现因社会保险问题提出经济补偿无依据。

本委查明:20188月,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岗位工作。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按月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时,一并将社保补贴支付申请人,由申请人签字领取。201812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未予接收该邮件。20191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徐静等12人投诉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社会保险一案向被申请人发出调查询问书。因岚宝公司同意支付工资,20192月份,樊琼、刘丽艳、李德萍、徐龙青、徐红倩陆续就其诉岚宝公司拖欠工资、社会保险一案向该监察部门撤回社会保险请求。庭审中,申请人撤回该工资仲裁请求。

20189月至201811月,申请人的工资总额为7743.06元(已扣除社会保险补贴1720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举证的工资统计表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视频资料、邮寄单据照片打印件及邮件,被申请人举证的劳动监察调查询问书及撤诉申请、工资表及所依据的苏劳仲委(20071号及苏高法审委(200947号文,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工资,因其在本委就此作出处理结果前已撤回该仲裁申请,对该请求,本委不再理涉。

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经济补偿,申请人的理由为被申请人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存在,双方争议焦点实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应归责于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负有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被申请人虽在发放工资时一并向申请人支付了社保补贴,但该行为已违反其应主动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强制义务,申请人后续的领取社保补贴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先前的社会保险费未能缴纳的后果。综上,对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因社会保险补贴本身并不属于工资范畴,在计算申请人的经济补偿时,该补贴应从工资中剔除,剔除后申请人的月均工资为2581.02元(7743.06月÷3月),该经济补偿数额应为1290.51元(2581.02月×0.5月),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数额1257.85元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连云港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红倩经济补偿1257.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员:孙长林

                         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员: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