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2019-09-26 11:01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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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版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就业创业培训质量,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和《连云港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规〔2017〕4号),制定了《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赣榆区可参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4日
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
为提升就业创业培训服务水平,推动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走进基层、面对面服务劳动者,现就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规范如下:
一、培训机构
第一条就业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包括:市、市辖区编制部门许可开展非学历教育的事业法人;依法在市、市辖区民政或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成立,同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项目仅限于办学许可的培训工种和级别,事业法人培训内容限于法人证书登记的培训项目,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内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报。
第三条培训机构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公布的就业创业培训目录,通过网络、报刊、宣传单、公开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鼓励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报名参加培训。
二、培训补贴对象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第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发动,开展登记失业和其它未就业人员的培训意愿采集和补贴申报工作,协助组织报名和参加培训。
三、培训教学管理
第六条培训机构登录就业信息系统,录入班期信息、学员信息和教学信息,同时提交《培训办班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3份,培训学员花名册和课程表各1份备案。
第七条备案内容符合规定的,现场确认、存档并告知;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备案材料。
第八条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岗前培训)考核应提前申报,协助市人社部门做好考务安排,接受监督。
第九条创业培训结束后,市人社部门依据考勤表、笔试成绩、《创业计划书》评分等资料,汇总学员考评结果,为合格学员统一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档案(办班计划申报表、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考勤簿、考核记录)原件和学员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积极扩宽渠道,指导合格学员就业创业和自谋职业。
四、培训补贴申报
第十二条培训补贴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凭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合格证书)和培训缴费票据,填写《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签名后据实申报补贴。
第十三条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见附件3)受理辖区内符合补贴申报条件人员的补贴申请。申报时已就业或创业的,先行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项目管理的,由中标机构按服务协议办理补贴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申请,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按季度汇总,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第十六条市人社部门及时公示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拨付补贴。
第十七条补贴直接拨付到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社保卡或银行账户,岗前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组织培训的企业,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类补贴按合同协议办理。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违反教学管理要求的,按照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人社发〔2014〕230号)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虚假承诺骗取补贴资金的,按2004年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回补贴资金并处以罚款。对机构虚开发票的,移交税务或财政部门处理。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每人每年申报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范围扩大到毕业前两年。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培训对象信息采集,保证信息真实有效,重点做好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和培训需求采集工作,发动在连高校积极配合,推动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按要求申报的,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项目制培训流程及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培训办班计划申报表
2.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3.连云港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受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