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连人社行复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11-02 16:55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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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人社行复第6号
申请人:王以祥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小鸭河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焦加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灌人社行处字[2020]1号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7月30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灌人社行处字[2020]1号处理决定书,为申请人落实1987年3月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视同工龄待遇问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申请人称:其于1987年3月至退休之日一直在穆圩乡龙苴镇上班,详见灌劳人仲案[2016]第218号裁决书。2020年3月被申请人不为申请人办理1987年3月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视同工龄待遇落实问题,申请人多次向省、市、县12345热线投诉,并上访到县、市信访局,同年7月10日、7月24日被申请人连续下发灌劳人社信访处字[2020]16号和灌人社行处字[2020]1号文件,关于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和关于申请人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依据工龄社保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休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以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1987年3月至2020年3月参加工作以来,单位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认定视同工龄有两种情况。1.人事部门审批招收编内员工;2.劳动局工作介绍信为依据,或入伍审批表,或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表等。申请人1987年3月13日经穆圩乡党委研究同意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就是党委、政府。会议记录以及2008年穆圩乡计生站临时用工统计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足以证明1987年3月至199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一直在穆圩乡上班。为此,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视同工龄条件是合理、合法的。请求市人社局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经查,王以祥,以个体缴费方式缴纳了1996年1月至202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2020年3月办理退休,工龄自1996年1月起计算。《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社厅函[2020]323号)中答复: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通过审核王以祥提供的档案材料,其本人档案中只有《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灌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花名册》,经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其缴纳了1996年1月至202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其反映1996年以前在龙苴镇工作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招用。根据上述相关政策规定,不能认定其在此期间的工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我局在审批其退休时核定你的工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王以祥1987年3月至2010年12月在原穆圩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2011年在王堆村工作,穆圩乡和龙苴合并后先后在龙苴镇规划办、统筹办工作。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1996年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3月办理退休,工龄自1996年1月起计算。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1987年3月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在原穆圩乡工作没有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手续,其主张该期间应视同龄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灌人社行处字[2020]1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人社行处字[2020]1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