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连云港车牛山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苏常利案)
2022-04-29 14:42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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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区人社工伤举字〔2021〕51号
连云港车牛山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苏常利(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234)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予2022年4月20日予以受理。为保证工伤认定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责任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请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在劳动关系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由主张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撤销或者没有的由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也可以提供经我局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说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五、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我局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18-82230806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