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选聘及调解点申报公告
2021-03-26 07:56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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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选聘及调解点申报公告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劳资纠纷“及时排解、专业调解、就地化解”,我局今年将重点打造“老刘调解室”这一人社服务品牌,使其成为集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能力培训、规范用工指导、化解争议纠纷等功能于一体,市、县(区)联动的特色调解组织。为此特在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中培养选聘调解员,孵化建设调解点,构建劳资矛盾预防和调解联盟,实现劳资矛盾诉源治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着眼“事前预防”和“源头化解”,发挥人社部门对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的专业化预防调解指导作用,培养一批调解员,建设一批调解点。用两到三年时间在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中培养调解员300名左右,建设调解点1000个左右。通过对调解员开展定期培训、安排纠纷调解,对调解点开展线上线下普法宣传等形式,提高调解员的纠纷调处能力,提升调解点的矛盾预防水平。
二、调解员选聘
(一)调解员职责
1、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
2、接受仲裁机构指派,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完成人社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选聘范围
1、本市各类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事专员、法务专员;
2、本市各类用人单位中从事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委员;
3、本市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
4、本市其他热衷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三)选聘条件
1、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能够按照调解工作需要在本市区域内从事调解工作;
2、未受过刑事处罚,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人事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选聘方式
调解员选聘通过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人员审核、培训考核和确定选聘人员等步骤进行。
1、调解员报名每年分两次进行,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报名时间为:4月15日至4月30日,下半年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30日。
2、报名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进行,须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填写《调解员报名表》(见附件1)。
3、网络报名的,将身份证扫描件及调解员报名表发送邮箱lygzcy0518@126.com;邮寄报名的,将身份证扫描件及调解员报名表邮寄至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注明“调解员报名”字样,地址: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花果山大道19号1区227室),联系人:刘剑,联系电话:0518-85685992]。
4、报名人员应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信息不真实,将取消选聘资格。报名结束后,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核、聘前培训和考核,确定拟选聘人员名单。
(五)调解员管理
1、申报人员应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掌握履行调解员职责所必需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了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对选聘的调解员,纳入调解员信息库管理,聘期为三年。
2、调解员建立调解案件台账,发生重大集体争议时应及时向市人社局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遵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认真做到履职尽责。
3、调解员的考核工作由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负责,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年度考核在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聘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的上一个月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时间在同一个月的,只做聘期考核。考核重点内容是学习情况、工作实绩和服务质量。
4、调解员聘期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但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解聘:
(1)工作变动不再从事调解工作、因工作调动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调解工作、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宜从事调解工作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业务培训累计达3次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管理和考核的;
(4)因不当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有违背调解员职业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形。
5、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1)工作业绩突出,调解公信力高,调解案件量多的;
(2)及时掌握重要劳动人事纠纷信息,有效化解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社会效果显著的;
(4)其他可给予奖励的情形。
三、调解点建设
(一)调解点可获得的服务内容
对审核通过的调解点,人社部门将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开展用工风险“体检”,精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化解劳资矛盾;
2、推送调解室小课堂(见附件2,2021年度课程表),定期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宣讲服务;
3、组织仲裁员结对帮扶,定期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提供专业化和规范化咨询指导服务;
4、免费发放法律法规和政策汇编,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更新培训服务;
5、仲裁案件观摩庭审;
6、为用人单位提供人社部门其他最新优惠政策信息。
(二)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申报条件
依法成立,能正常开展工作,有一定办公场所,有相对固定联络员的用人单位均可以申报调解点。
1、用工100人(含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调解点应有10平方米以上的调解场所(可与办公场所合并),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调解标识(见附件3)及调解工作规范(附件4),配备电话、视频终端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调解场所。
2、用工1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办公室场所或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悬挂调解标识及调解工作规范,配备电话、视频终端等办公设备。
(四)申报方式
1、申报调解点的用人单位,通过网络或邮寄进行报名,须提供单位成立文件,填写《调解点申报表》(见附件4)。
2、网络报名的,将机构设立文件扫描件及调解点申报表发送邮箱lygzcy0518@126.com;邮寄报名的,将机构设立文件扫描件及调解点申报表邮寄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注明“调解点报名”字样,地址: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花果山大道19号1区227室),联系人:刘剑,联系电话:0518-85685992]。
3、首批调解点集中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仍可通过网络或邮寄报名方式进行申报。
4、报名结束后,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将组织审核,确定审核通过的调解点名单并向申报单位反馈结果。
(五)调解点管理
1、调解点的管理由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调解点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送一次运行情况统计表。
2、调解点应按照工作规范开展工作(见附件5)。
3、调解点的联络员应相对固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调解点资格:每年度未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调解点活动3次或以上;不报送运行情况统计表的;不遵守调解室工作规范、不服从人社部门调解工作安排的;经确认调解点存在不能或不适宜继续从事调解等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项
2021年5月上旬,根据调解员报名和调解点申报情况,确定首批选聘的调解员和调解点。选聘的调解员,由市人社局统一颁发调解员证。确定的调解点,由市人社局统一发放调解标识,并分配“线上培训”账号,通过网课开展业务培训。建立调解点后的工作动态将通过调解点微信群发布(见附件6),此后再申报调解点的,将另行通知。
附件:1、调解员报名表
2、调解室小课堂课程表(2021年度)
3、调解标识
4、调解点申报表
5、调解点工作规范
6、调解点微信群二维码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