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综合公告

[2020]连人社行复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11-02 16:51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人社行复第3号

申请人:张树德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海州区秦东门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人社察告字[2020]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7月8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认定海人社察告字[2020]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2.责令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人关于江苏省江天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一案的投诉。

申请人称: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承建连云港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瀛洲路农贸市场扩建项4#、5#楼及消防泵房主体模板、1-3#楼二次结构工程,在施工期间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张树德班组参与施工建设,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0日分别与张树德模板班组就农发集团瀛洲路农贸市场扩建项4#、5#模板施工内容楼签订了《模板施工承包协议》。2017年至2019年间,申请人班组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按照工程进度多次核算申请人班组的农民工工资,并由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签发多份《瀛洲路农贸市场扩建项目项目部工程量结算证明》。经核算双方确定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张树德班组农民工工资肆拾肆万玖仟伍佰陆十元(449560.00元)。后因连云港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工程款,所以江天公司向农发集团申请将该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代表张树德,该笔款项直接扣减江天公司工程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江天公司承担。江天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应当由农发集团支付。

张树德模板工班组共计7人,全部为农民工。张树德模板工班组作为瀛洲路农贸市场扩建项4#、5#楼及消防泵房主体模板的施工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张树德模板工班组应当取得的劳动报酬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张树德模板工班组全体农民工的工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020年6月24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人社察告字[2020]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关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张树德模板工班组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投诉不属于劳动监察职权范围明显是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江天公司认可其拖欠张树德模板班组全体农民工的工资,并且也同意由连云港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直接抵扣江天公司工程款,江天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该由农发集团支付。

中央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5月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赋予人社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权限。《条例》实施后,为了更好地落实上述规则,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6月人社部和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知》,构建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规则体系。《条例》以及相关通知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的权限,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装上了调查取证的法律武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全面了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详细情况,认定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客观事实,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人社察告字[2020]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海人社察告字[2020]第7号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

2020年6月10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参与了市信访局牵头的信访协调会,参会单位有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农发集团,就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连云港市农发集团瀛洲路农贸市场扩建工程存在农民工上访讨要工资问题,会上了解江天公司已倒闭法人跑路无人处理,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的多是包工头及承包商,因就拖欠工资人数及金额无法调查确认,市信访局让上访人员到海州区劳动监察大队登记确认拖欠工资的人数及金额,后陆续到海州区监察大队登记的多是包工头及承包商,具体干活的农民工也无法调查确认,根据农发集团提供的材料,这些包工头都和江天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的承包协议,存在剩余工程款没结清的争议,上访反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均为工程款结算争议,因反映项目属于政府工程,根据省市文件规定,政府工程谁主管谁负责,应转市农发集团处理。

综上,张树德与江苏省江天建设有限公司签有施工承包协议,承包方式为包工及部分辅料,承包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并约定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或违约,可请公司总部或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张树德与江苏省江天建设有限公司为承包关系,所诉欠款为工程款纠纷。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综上,我局作出的告知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恳请上级部门依法查实,维护法律公正严明,维持我局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海人社察告字[2020]第7号为盼。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张树德和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模板施工承包协议,总造价99.956万,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55万,余款44.956万。申请人张树德向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江苏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44.956万元。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其投诉内容不属于工资而属于其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并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海人社察告字[2020]第7号)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我局申请复议。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属于劳动监察事项,申请人张树德投诉事项不属于工资,不属于劳动监察职权范围。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不属于劳动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海人社察告字[2020]第7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人社察告字[2020]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