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38/2021-00123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08 |
文号: | 连人社规〔2021〕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连人社规〔2021〕3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板块)人才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连云港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9月8日印发
连云港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博士后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推荐上报,并经上级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经上级备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机构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机构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流动站代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设有创新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单位。在区域性创新基地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省人社厅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机构称为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分站(以下简称基地分站), 设有基地分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分站单位。(以下关于创新基地表述中均包含基地分站,设基地单位表述中均包含基地分站单位。)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人社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工作站和创新基地;
(三)协助国家、省对本市博士后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全市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以及博士后人员进出工作站(创新基地)备案手续;
(四)组织开展博士后科研资助、表彰奖励、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事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各县区(功能板块)人社部门负责协助市人社局开展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督促指导工作站、创新基地做好博士后进出站、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当成立专门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科研任务、人才培养与使用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博士后的进出站、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博士后申报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资助工作。
(二)主动加强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博士后流动站联系,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确保工作站(创新基地)正常运行。对申请进入工作站(创新基地)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将博士后人员进入工作站(创新基地)的批复和工作协议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为进入工作站(创新基地)的博士后人员配备相应的科研助手,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加强博士后研究成果的转化,保障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
(四)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每年初向市人社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三章 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基地分站)的设立
第八条 工作站设立工作每两年申报一次,创新基地设立工作每年申报一次,基地分站设立工作常年受理。工作站一般从开展博士后工作成绩优异的创新基地中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本市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区域性单位,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区域性单位申报创新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基地分站。
第十条 设立工作站(创新基地),一般由市人社局根据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向所在县区(功能板块)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区(功能板块)人社部门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市属单位及驻连部省属单位直接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审核后上报。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及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站(创新基地)进出站的博士后人员管理应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时,设站(基地)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博士后政策,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和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工作站(创新基地)的博士后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并向工作站(创新基地)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工作站(创新基地)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招收博士后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相关规定,明确招收对象和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创新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如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工作站(创新基地)。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创新基地)期间,应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招收进入工作站(创新基地)、中期考核和出工作站(创新基地)考核等制度;要建立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设站(基地)单位对定期考核通过的博士后人员,可按成果大小分别给予阶段性奖励、重大成果奖励和出站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学术水平较低的博士后人员,要减少或取消对其经费资助,甚至予以劝退或解约。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市人社局、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第五章 经费资助和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市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对进入工作站(创新基地)开展项目研究的博士后实施科研项目资助。经单位申报和专家评审,对列入资助的项目分A类、B类、C类,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市博士后生活补贴项目,对新进入企业单位工作站(创新基地)的博士后人员给予16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拨付,对新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站(创新基地)的博士后人员给予8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拨付。
第二十二条 设立新建工作站(创新基地)奖励项目,对获批新建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评估优秀等级的工作站(创新基地),分别给予10、5、2万元奖励。获省级示范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 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入工作站(创新基地)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市博士后科研资助等。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用于项目科研支出,具体包括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设站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由受资助者进站单位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生活补贴中80%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生活补助,设站单位按规定申领资助后,全额拨付博士后。20%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公用,按实际支出进行使用。设站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者出站时不得带走未用完的资助经费和用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并与设站单位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留给设站单位继续用作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者中途退站、被进站单位除名或资助项目因故撤销的,市人社部门将酌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
第二十九条 对期满出站后留连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后,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享受连云港市人才政策,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人社局每三年对全市工作站(创新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优秀的,予以通报激励;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限期内仍未达到要求或单位出现重大变化,不符合设立工作站(创新基地)条件的,将依据相关政策,予以上报撤销。
第三十一条 市级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项资助和奖励等经费列入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和经费资助标准适用市、区(功能板块),由市、区(功能板块)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在市、区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奖励和经费资助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功能板块)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8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连人社规〔201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人社局负责解释。